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2號
ULDV,114,消債更,122,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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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陳甸燕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父親陳銀物、母親陳潘春梅扶養費
。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陳銀物、陳潘春梅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銀物、陳潘春梅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含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15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銀物、陳潘春梅是否有以要保人身
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
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
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
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銀物、陳潘春梅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
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銀物、陳潘春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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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