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07號
ULDV,114,消債更,107,2025071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鈺婷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
㈤聲請人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應載明各存
摺帳戶內結存之金額)、債權人清冊(請確認債權人台灣土地銀
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是否仍有債權存在)及債務人清冊,前
開資料並應載明消債條例第43條第2、5、6項之事項。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2年7月3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㈦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㈧聲請人於114年7月聲請更生,應陳報自112年7月至114年6月止
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所陳報區間11
2年4月至114年3月乃不符規定)。
㈨說明受扶養人田○○、田○○、田○○等3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身分關係
,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
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
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於調解時陳報聲請前二年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惟
該數額係113年度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聲請人應
重新陳報114年1月至114年6月間之每月必要支出。又聲請人扶
養三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為15,000元,前開資料顯然
漏載此筆支出,聲請人應一併重新陳報。
提出112年7月3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5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
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112年7月3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5人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
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5人名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
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
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
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
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
料。
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5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
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
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
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
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等5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
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
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
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
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
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與必要支出(暫以聲請人調解時陳報之
金額計算為32,076元,計算式:17,076+5,000×3=32,076)相減
後仍有剩餘,且聲請人之債務僅28萬餘元,應有還款之可能。
聲請人應說明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而逕向本院聲請更生
之理由。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