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吳崑松
相 對 人 吳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
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吳崑松與相對人即被告吳英華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閱無訛。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7,96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聲請人已先行繳納,核屬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應予列計,本件另無其他費用。復依上開確定
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開規定,加計 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