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8號
ULDV,114,司拍,68,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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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家福


相 對 人 楊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3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3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5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後庄 1053 96.3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68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612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8.05 二層48.05 96.10 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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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