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相 對 人 吳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
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旭陽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吳適俊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2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適俊於106年1
2月28日邀同債務人林旭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
,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706,803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
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為證,依
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1月1日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吳適俊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
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1108-1 8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217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一層43.29 二層56.87 三層56.87 騎樓13.58 170.61 陽台 11.7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