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9696號
ULDV,114,司執,29696,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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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6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丁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要保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及新光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 ,前開查詢結果表雖係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4632號調 查所得,惟債權人於該案僅聲請查詢,是本院調查後將查詢 結果函復債權人時,該案即已執行終結,債權人另持前開查 詢結果表聲請就第三人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及新光人壽之保 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即屬已指定執行標的之情形,應由第 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安聯人壽、南山人壽 、新光人壽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 義區、臺北市中正區,均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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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