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高豐農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景翔
債 務 人 洪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
產在新台幣參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參佰萬元或等值之銀行發行可轉
讓定期存款單,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借據、催告書、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
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
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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