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0號
ULDV,114,司催,40,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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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5,175元 4515976 002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1月10日 312,375元 4515977 003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廖怡青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12月10日 93,975元 451597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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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倫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