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08號
ULDV,114,司促,4308,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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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傳
代 理 人 阮亮碩
債 務 人 葉仲哲即葉豊八之繼承人


葉姿蘭即葉豊八之繼承人



葉姿凰即葉豊八之繼承人


葉峻旭即葉豊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豊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
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
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目前利率為1.72%)固定加碼1.495%計
算之利息(目前利率為3.215%),暨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開放款
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豊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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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