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39號
ULDV,114,司促,4139,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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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70元,及其中7,2
99元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
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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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