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美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四湖辦公室。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