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03號
ULDV,114,司促,3903,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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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債 權 人 賴志宏
代 理 人 陳群翔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曜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曜明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與債務人發
生車禍,造成債權人受傷、車輛損壞等,請求債務人給付醫
療費用、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就醫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
、車輛維修費用、維修期間之營業收入損失、國道托運費用
等共計新臺幣4,501,729元及利息。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
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
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
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認。經本院審酌債權人所
提出之醫療費用明細、往返醫院就診交通費、各診斷證明、
交通事故現場圖暨照片、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
定意見書、汽車維修估價單等。本件車禍雖從形式看,債務
人似確實有過失,惟兩造過失比例為何?債權人究得向債務
人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亦無法逕予判
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
定之本旨,況本件可能亦涉有第三人保險公司之給付,亦無
法透過法院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來確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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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