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35號
ULDV,114,司促,383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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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林建文


債 務 人 陳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3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號 001 114年3月30日 20,000元 FA0000000 114年4月2日 002 114年4月15日 30,000元 FA0000000 114年4月15日 003 114年5月5日 150,000元 FA0000000 114年6月1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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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