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沈建羽
債 務 人 張耀仁
張衛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8,6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查無法律依據,是其請求債務人
有連帶給付責任部分,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