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89號
ULDV,114,司促,3389,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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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冠廷


黃柏宏




鄭信




吳俊毅

戴博文

許能富

一、債務人郭冠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116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柏宏應向債權人給付73,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信荃應向債權人給付73,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俊毅應向債權人給付2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戴博文應向債權人給付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許能富應向債權人給付13,3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前六項給付,如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
債務人同免給付義務。
八、債務人郭冠廷黃柏宏鄭信荃、吳俊毅戴博文許能富
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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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