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鵬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憲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6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