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88號
ULDV,113,簡上,88,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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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李婉琪



上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狀(書狀內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481 條、
第441 條規定表明各款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影本(同
法第119 條第1 項)。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
查報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三、上訴人若無律師資格,應委任律師為本件上訴事件之訴訟代
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466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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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