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許長清
陳黃瓊慧
陳秋燕
王信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錦明、許鏸心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7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