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38號
ULDM,114,附民,438,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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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訴訟代理人 張虹儒
被 告 蔡洦峻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6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68號判決
諭知無罪,則依照首開說明,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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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