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良文
侯孟宏
李嘉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796
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被告李良文、侯孟宏、李嘉安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良文、侯孟宏、李嘉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時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分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於前述辯
論終結之後,檢察官始追加起訴被告張淯郡(案號:本院11
4年度訴字第324號),又本案被告許玹瑋現因病治療中,有
確認其能否收受文書,及能否到庭接受審判之必要,且前述
情形亦與本案被害人調解、求償之權益相關,爰認尚有應調
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