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交簡字,114年度,87號
ULDM,114,虎交簡,87,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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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交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進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進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三、爰審酌:㈠被告無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明知自己飲
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
爾駕車上路,顯危及自身暨其他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行
為殊值非難;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
執行完畢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佳;㈢被告
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7頁);㈣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09號  被   告 王進富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之3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進富自民國114年6月19日11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雲 林縣○○鎮○○里○○00號之39住處,飲用啤酒後,知悉飲酒後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23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 街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15分許, 對其施以酒精濃度之吐氣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進富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雲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羅袖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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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