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64號
ULDM,114,聲,564,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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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紘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
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
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中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編號2所處之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
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
」部分,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行為態樣、罪質、罪名
及所侵害之保護法益均截然有別,且係故意犯罪,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顯然較低,在量刑上自應反應出其乃出於不同犯意
而為數犯行,以免評價不足。基此,復酌以受刑人各罪於偵
審期間是否坦認犯行,有無誠實面對自己違法、錯誤之行為
,以及其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所侵害之被害人人數、造成整
體財產法益受損金額等犯罪情節,暨其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希望給予其機會,其現已改過自新、不
會再犯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㈢本院雖量處本件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但依上開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惟受刑人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8項規定向檢察署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准駁,故併請檢察官收受本裁定後 ,同時審酌受刑人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調查表供陳其目 前定居在新北市板橋區,希冀未來得在新北地區執行社會勞 動等節,予以適當之處理。至受刑人先前業已執行完畢部分 ,則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林勝紘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幫助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30日 111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8日 114年4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4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188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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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