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錦昌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執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錦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錦昌因犯交通致傷逃逸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
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
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
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
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
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
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依前揭裁定意旨,本院
就附表所示之案件再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
受前開裁判所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
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
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8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
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表示意
見(見本院卷第51頁),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罪質,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
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羅錦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罪 竊盜罪 侵占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不詳時間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1月10日後至113年1月20日前不詳時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5日 113年5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65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136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中簡字20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易字1946號 113年度中簡字20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5號。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0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25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76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2644號 114年度交訴字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4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2644號 114年度交訴字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26號。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