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2號
ULDM,114,簡附民,1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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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蔣宜靜
被 告 吳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
  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
  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
  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而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業於114年7月14日以114年度金簡字第8
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在案,迄今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出上
訴等情,有該簡易判決書、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7號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茲原告於本案刑事簡易判決
後之114年7月29日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其上之本院收文戳1枚可證,則斯時本
院刑事程序既已經判決而無訴訟繫屬,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自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蓋已無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本案嗣若因
逾上訴期間未上訴而確定,原告如仍欲提起本件民事求償之
訴,另得依法支付裁判費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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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