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大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4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貼紙二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大華因違法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本案扣押之哆啦a夢貼紙2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為此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
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按105年7
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
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
日施行,而該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
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12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偵查卷
屬實。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貼紙2個,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已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國際影視有線公
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拍賣網站網頁資料照
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蝦皮購物包裝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二總隊扣押
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
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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