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4年度,1號
ULDM,114,原簡附民,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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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趙芮
被 告 黃瑞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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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