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4年度,166號
ULDM,114,六簡,16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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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順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68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順和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施順和於民國114年2月5日17時20分許,向羅達光所經營、址設花蓮縣○○鄉○○路○段00號之光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含鑰匙1把,價值約新臺幣4萬元,下稱本案機車),約定租期自114年2月5日17時20分起至114年2月9日20時20分止,待租期屆至,施順和電知欲續租二日,經羅達光應允,惟施順和竟於其後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經羅達光致電其催討還車,均無從聯繫。嗣於114年2月27日11時3分許,施順和騎乘本案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經警發覺本案機車已經報案遭侵占,遂予攔查而查獲,並扣得本案機車(已發還羅達光)。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施順和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羅達光之指訴。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四、光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2份。
五、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圖暨現場照片4張。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侵占本案機車,造成告訴人受有
財產損害及經營上困擾,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所犯,並
於偵查中表示有和解意願,惟經本院電聯未果,有本院公務
紀錄單可查,無從安排調解,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然本案
機車已為警扣案後發還告訴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
,減少損害之擴大;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
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基本資料欄),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
物價值及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機車雖屬其犯罪所得,然已為警扣案後合 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肆、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僅



引程序法條)。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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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