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4年度,142號
ULDM,114,六簡,14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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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963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霖犯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政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本案竊盜犯行雖取得複數財物,但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
,且犯罪時、地密接,被害人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毒品、竊盜等前科紀錄,素行甚差,應基於
刑罰特別預防之功能,在罪責範圍內適當考量。又考量被告
係以徒手方式為本案竊盜犯行,犯後坦承不諱,其所竊得之
財物具有相當價值,再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 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竊盜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竊之物品(新臺幣) 備註 1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民生店(管領人張惠玲) ⒈MEN's Biore臉部身體兩用濕巾28片1組(180元) ⒉超細刷毛男圓領保暖衣-M 1件(199元) ⒊日系多功能托特包-黑 1個(599元) ⒋KINYO精巧復刻充插兩用電剪HC6813 1個(699元) ⒌PC021-M 柔絲彈性三角褲 1件(169元) ⒍bubble up泡泡染焦糖暖棕 1個(499元) ⒎琉光粉彩藍芽耳機-奶茶1件(990元) ⒏雙線迷你快充行動電源-9800mAh 1個(899元) ⒐數位顯示高速充電線-100W-CtoC 1個(399元) ⒑北歐優質收納盒-中 2個(199元*2=398元) ⒒喬梵純淨白麝香88ml男香 1個(599元) 左列財物總價值共計新臺幣5,630元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63號  被   告 李政霖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號            居雲林縣○○市○○里○○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政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21日14時3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之寶雅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斗六民生店內,徒手竊取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寶雅公司發現 遭竊,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店內、路 口監視器畫面照片及告訴人寶雅公司提出之遭竊商品明細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 竊得之如附表之財物雖未扣案,然均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政煜附表
編號 竊盜商品及價值(新臺幣) 1 ⒈MEN's Biore臉部身體兩用濕巾28片1組(180元) ⒉超細刷毛男圓領保暖衣-M 1件(199元) ⒊日系多功能托特包-黑 1個(599元) ⒋KINYO精巧復刻充插兩用電剪HC6813 1個(699元) ⒌PC021-M 柔絲彈性三角褲 1件(169元) ⒍bubble up泡泡染焦糖暖棕 1個(499元) ⒎琉光粉彩藍芽耳機-奶茶1件(990元) ⒏雙線迷你快充行動電源-9800mAh 1個(899元) ⒐數位顯示高速充電線-100W-CtoC 1個(399元) ⒑北歐優質收納盒-中 2個(199元*2=398元) ⒒喬梵純淨白麝香88ml男香 1個(599元) 以上合計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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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