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38號
ULDM,113,附民,638,202507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王先芬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顯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63號、114年度簡字第13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