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玗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林玗亭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後,經告訴人陳煥緒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佐,依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