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許錦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下稱系
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
同年月27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5486-7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381-0 1 296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