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67號
MLDV,114,除,67,202507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廖文昌
代 理 人 鄭建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遺失,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
10月7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4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秋福 96年10月27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6 002 陳秋福 96年12月30日 未記載 520,000元 798278 003 陳秋福 97年4月1日 未記載 500,000元 798281 004 陳秋福 97年8月20日 未記載 360,000元 798284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