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變更將相對人CA00000000繼續安置之原裁定,安置期間至11
4年7月25日為止,並續以追蹤輔導1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害人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安置後,主
管機關應每3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
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
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同條例第21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因相對人CA00000000遭網友威脅拍攝
裸照與視訊洗澡之性剝削影片,經開案輔導後行為加劇,聲
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緊急、繼續安置在案,
並經鈞院裁定自112年8月14日起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年。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CA00000000積
極配合處遇增進親職能力,漸能掌握相對人情緒特質及反應
,與相對人外祖父、社政共同處理相對人事宜,並定期探視
及接返相對人照顧,陪同就醫及處理升學事宜。(二)相對人
經診斷為輕度智能障礙、過動症及情緒障礙,社政系統已積
極提供各項輔導、醫療資源協助,然成效有限,相對人於團
體生活中,常因人際關係互動受挫及情緒調適困難,致其有
自傷、傷人等衝動行為,相對人之精神醫療與即時關注需求
高,較適合家庭式之個別化照顧。(三)相對人未再出現遭受
性剝削事件,法律規範認知有所提升,將面臨升學階段轉換
,準備結束安置返家計畫。(四)相對人雖出現與網友頻繁聊
天情形,未涉及不當或不法行為,然返回機構安置後出現自
我幻想與對方發展曖昧。綜上所述,聲請人評估相對人前經
延長安置之事由已有改善,無繼續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向鈞院聲請請停止安置,並依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追蹤相對人返家生活與就學適應,提升其自我保護能力與照
顧者親職能力。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2年度護字第82號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103號
民事裁定。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安置機構學員處遇計畫及輔導評估表。
四、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為輕度智能障礙,合併過動症及情緒障礙,難以適應安置
機構之團體生活,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官之評估,
相對人較適合家庭式之個別化照顧,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已無
再發生目睹暴力及性剝削案件,相對人母及外祖父積極配合
處遇、參與親職課程,並陪同相對人就醫等,接返相對人之
意願高。建議本件停止安置,由縣政府以後追輔導方式協助
相對人及其家庭。
五、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因罹患
身心疾病,不適宜繼續安置於機構參與團體生活,考量目前
已無涉於暴力及性剝削之危險,對於法律規範認知有所提升
,對於處遇期間自傷及傷人等事表示懊悔與反省,且相對人
母及外祖父,積極配合處遇,親職能力亦有所提升,定期陪
同相對人就醫,對於相對人返家已有計畫,應可認已無繼續
安置相對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安置相對人,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准予變相對人安置期間至114年7月25日
為止,並續以追蹤輔導1年,爰裁判如主文。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