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程莛鏵
被 告 徐仁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