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66號
MLDV,114,訴,266,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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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程莛鏵

被 告 徐仁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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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