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84號
MLDV,114,補,984,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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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徐煒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珊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
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相對人傅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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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