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79號
MLDV,114,補,97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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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李春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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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