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陳文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0 本金 39,000元 39,000元 0 利息 39,00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5月5日 (132/365) 10% 1,410元 合計 40,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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