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股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67號
MLDV,114,補,1567,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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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芊詩
訴訟代理人 劉志華
被 告 莊清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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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