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53號
MLDV,114,補,1553,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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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源
被 告 劉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17,1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484元。
二、被告劉榮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500,000元 2 利息 2,500,000元 114年4月19日 114年6月15日 (58/365) 4.125% 16,387元 3 違約金 2,500,000元 114年5月19日 114年6月15日 (28/365) 0.4125% 791元 合計 2,517,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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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