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45號
MLDV,114,補,154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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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陳立興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系爭土地之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0,100元,高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9,553,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
權額即9,553,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3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47 48,300元 1/1 21,59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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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