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06號
MLDV,114,補,150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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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李致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俐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
之罪,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刑事簡易判
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
定之適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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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