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被 告 王耀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被告王耀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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