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呂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02,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0 本金 25,408元 25,408元 0 利息 25,408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9日 (8/365) 12.75% 71元 0 本金 168,338元 168,338元 0 利息 168,338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4月9日 (8/365) 14.5% 535元 0 到期利息 6,795元 6,795元 0 違約金 1,647元 1,647元 合計 202,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