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68號
MLDV,114,補,1268,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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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劉政富
被 告 許翼權
吳奇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
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提民事陳報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
元,扣除前已繳納3,840元,尚應補繳13,80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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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