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30號
MLDV,114,補,123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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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肇賢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共有人江肇賢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追加後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南苗段) 0 1307地號土地 0 1311地號土地 0 1304地號土地 0 1310地號土地 0 1315地號土地 0 1316地號土地 0 10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 0 10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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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