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傅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䟫沨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原告於114年6月23日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有不足1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