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6號
MLDV,114,補,1116,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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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温振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38,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137,353元 137,353元 2 利息 129,590元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23日 (17/365) 15% 905元 合計 138,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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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