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3號
MLDV,114,補,1113,202507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彭小英  住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玲玲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二、被告林玲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