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盛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
二、被告吳盛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所提起訴狀無原告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原告如
欲委任黃正中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一併提出簽名或用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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