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杜健榮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瑩等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賴金瑩、被告郭宗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0 877地號土地 0 成功段57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四樓)